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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老赖耍赖不还钱?没法儿你了?法院跑郑州强制腾房拍卖:他立马还了115万!

发布时间: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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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5日,陈某向安某借款100万元整,由刘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陈某作为借款人,刘某作为保证人,与安某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合同到期,借款人陈某要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不主动归还的,保证人刘某同意安某直接向其主张归还借款本息,无条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当日,陈某、刘某给安某出具了借据,安某也向陈某、刘某转款90万元。然而,借款后,陈某仅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2日,却不归还本金。  2015年4月29日,安某无奈之下一直诉状将陈某、刘某告到法院。市人民法院于4月10日,起诉前10天,查封保全陈某、刘某名下资产,登记查封了刘某位于郑州市管城区房产一处。  

2015年8月7日,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安某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追偿。然而,陈某、刘某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生效判决。 

 2016年1月6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陈某、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陈某、刘某法院将依法扣划、处置两人资产。但两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两人被列入“老赖”黑名单。同时,市人民法院决定依法评估、拍卖刘某位于郑州管城区的房产。  

然而,在法院依法查封刘某管城区房产后,刘某不配合腾空房屋,未将房屋钥匙交至法院。在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前往郑州管城区腾空房屋时,拒不配合。持续多月不配合腾房,依旧居住生活,造成法院无法走规定评估程序,无法按时进行司法拍卖。  

9月21日,市人民法院向刘某下发腾房通知书,责令限期腾房,将房屋钥匙交至法院。到期仍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刘某仍未配合腾房,心怀侥幸,认为他长期在郑州居住,长葛市法院距离远,仍心安理得的继续居住,丝毫为向其自身债务问题。 

 9月30日,市人民法院与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协调配合,强制执行刘某位于管城区房屋,清场换锁,强制清理登记刘某房屋物品,腾空房屋,预备对房屋进行拍照评估拍卖。  

当天正临十一国庆假期,回到郑州家中的刘某一看到自家房屋已被法院强制腾空清理,有家不能回,主动向法院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10月11日,刘某偿还安某本金及利息115万元,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链接:       老赖只有一套房,法院照样可以拍卖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它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它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可以被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就再也不能成为“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

中共长葛市委宣传部 长葛市文明办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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